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9 10:4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18号2007年9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对照《条例》要求,我省政府信息公开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运行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措施,确保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将《条例》列为各级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发〔2007〕2号)明确的工作分工,分别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各市、县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条例》的能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群众反映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解决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对已经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要对照《条例》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目录文本。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同时,省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本部门(单位)管理或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要求,抓紧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确保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四、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在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尽快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充分利用其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信息。

  六、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条例》施行前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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