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2 09:55 字体:[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

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苏价工〔2007〕392号  2007年12月12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中石化江苏公司、中石油江苏公司、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要切实保障成品油的供应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各级价格部门要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的供应和价格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查处。

 

附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

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248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目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成品油价格倒挂,部分地方炼厂开工不足,加之冬季柴油消费增加,造成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为保障今冬明春成品油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以下简称两大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足马力生产,努力增加原油加工量,提高成品油收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成品油产量。同时要积极组织成品油进口,并采取挖掘潜力增产、委托地方炼厂生产、直接收购地方炼厂汽、柴油等方式,多渠道组织资源,千方百计增加成品油市场投放,保障市场供应。

二、明确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柴油价格政策。两大公司委托生产或直接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汽、柴油,收购价格按照生产成本加5%利润率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地方炼厂向社会销售的汽、柴油,供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零售上限价格;供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执行供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价格政策,即按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上限倒扣计算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购销双方要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两大公司要与地方炼厂签订稳定的长期的委托生产或直接收购成品油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履约。

四、中央财政对增供成品油给予适当补助。对11、12月份以及明年一季度两大公司完成成品油供应任务基础上增供的汽、柴油,其生产成本(购进成本)与现行政府定价之间的价差,采取两大公司利润弥补、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财政补助部分通过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解决。其中,对两大公司11、12月份以及明年一季度按国家要求进口的汽、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上述具体补助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两大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认真执行成品油价格政策,从地方炼厂收购的汽、柴油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高进高出。地方炼厂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价格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成品油价格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价格。

六、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要加强政策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心理预期。

          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和库存水平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成品油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和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超过正常库存水平囤积成品油、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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