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9 10:34 字体:[ ]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18号  2007年8月21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6〕3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调整离退休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以下简称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县(市)的调整系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等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实际计算的调整系数,在0?郾6至1?郾0之间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县(市),按实际调整系数确定,省辖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市、区),由省参照实际计算的调整系数(低于0?郾6的按0?郾6),予以适当补助。年度终了后,按照各地六项任务完成情况、养老保险基金实际缺口和补助比例,与全年下拨的补助资金合并考核结算。

  四、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实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特别是体现地区差异的调整系数,应在全面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当地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平衡辖区内各县(市)的情况后确定。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征缴、清欠力度,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因调整基本养老金而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退休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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