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9 10:23 字体:[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07〕268号  2007年8月14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中小学教育收费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江苏省范围内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成本基础上核定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教育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教学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教育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五部分构成。
    第八条 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的津贴和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物价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师超课时津贴等。
  (三)奖金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包括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和其他奖金。
  (四)社会保险费指为教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日常印刷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二)印刷费指相对于日常印刷费而言的大宗资料印刷费用。
  (三)手续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但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不包含在内,应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四)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五)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六)物业管理费指学校教学、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内。
  (七)交通费指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八)差旅费指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九)维修(护)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场地、教职工宿舍、专用通讯网经营性租赁的费用等,但学生宿舍的租赁费用不包含在内。
  (十一)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二)培训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和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十三)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购买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十六)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如咨询费、取暖费、出国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等。
  (一)离休费指学校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二)退休费指学校支付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三)医疗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医疗互助金和学生医疗费。
  (四)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
  (五)住房公积金指学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提租、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学校支付给职工的租金和购房补贴。
  (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炊事设备等)以及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三)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摊销。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十四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f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后勤工作(与教学有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对学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原则上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核定。当学校没有或提供不出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时,则按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标准值计算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Σ学生人数×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地标准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人均工资审核。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在职职工总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机关在岗职工(公务员)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九条 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3%、1?郾5%计提(民办类学校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核减,未达到标准的相应核增。
    第二十条 维修(护)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但是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宿舍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不包含在内,在成本监审时应予以核减。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招待费按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核定,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二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入由学校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总额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5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2年,简易房9年,教学仪器(仪表)如电子计算机6年,演示、测试仪器8年,机电设备10年,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6年,文体设备6年,图书及声像资料10年,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9年,办公设备6年,交通运输设备9年,其他各类固定资产10年。
    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经到折旧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各类民办学校利用财政和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所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根据现行《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在“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其他公用支出)”科目核算,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栏相应核增。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并不得计入学生培养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的比例分摊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办(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