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6 10:04 字体:[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

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苏价工〔2007〕361号  2007年11月6日

 

各有关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局、交通局:

为疏导燃油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要求,现就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运价油价联动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建立出租车运价随成品油价格变动进行调整的机制,将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形成长效运作机制。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其他措施相互配套衔接,把油价上涨增加的运营成本,由政府、经营者、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体现利益共享、成本共担和“多乘多支出,少乘少承担”,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保持驾驶员收入相对稳定,不用于增加经营企业经济效益。

(四)为避免出租汽车运价频繁变动,当油价上涨或下降时,各地可设立一段观察期,待油价相对稳定后再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

二、联动方法

(一)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以各地现行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通过加收燃油附加、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调整车公里运价等方式进行。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可根据市场燃油价格变动的幅度和频率,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上方法,使不同乘距乘客合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置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启动点,确定联动方式、运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应上调运价或加收燃油附加;当油价下降到一定幅度时,要相应下调运价或取消燃油附加。

三、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合理确定运价成本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加强本地区出租车行业燃料结构、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状况等的监测分析制度。各经营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运营统计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审核出租车用油成本和经营企业运营费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提高成本透明度。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在实施前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使用天然气的出租汽车,当地物价、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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