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06 13:40 字体:[ ]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运〔2007〕67号  2007年10月6日

   

各市、县交通局:

  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我省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含城乡公交一体化候车亭)建设项目。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建设应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建设严格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自筹、社会融资筹集和政府适当资助。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从客票附加费中列支汽车客运站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汽车客运站公益性服务设施、设备的投资补助,当地政府和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也应配套相应的建设资金。

  第八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完成前期工作的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实行定额投资补助,根据项目建设年限、工程进度下达投资补助计划,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当年建设工作量的,不安排下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竣工验收、站级验收不合格的,暂停拨付投资补助额10%的余款。

  第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须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设立资金专户,根据项目审批规模、工程进度和地方自筹及企业资金到位情况等,按规定拨付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同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建设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对省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汽车客运站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国有资金出资方。形成的国有资产无偿交给站务公司使用,所有权归出资方。

  汽车客运站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站运分离的站务公司,负责汽车客运站的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客运站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加大资金监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范围。对未按省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停止拨付省补助资金,并责令其整改到位。汽车客运站建设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建设进度情况。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工程进度,确保建设项目保质、按期、顺利建成。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站级验收。

  第十四条提请竣工验收的汽车客运站项目,应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由市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功能,审查有关资料;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五)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交接证书。

  第十七条站级验收是对汽车客运站服务功能、设施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站级和收费标准。竣工验收与站级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由省级运管机构负责,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由市级运管机构负责。站级验收时,会同物价部门同步核定站级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站级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汽车客运站占地面积、站房面积、功能设置、设施设备等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二)应符合《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体系》的要求;

  (三)应满足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经营条件;

  (四)应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站级验收合格,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客运站经营申请,经所在地运管机构许可,有权部门批准相应站级收费标准后,方可从事汽车客运站经营。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建成使用后,未经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汽车客运站的服务功能和国有资产权属。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交通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该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停止或暂缓安排汽车客运站建设新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