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1 11:2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公开和

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33号  2007年10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将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等主要污染源,以及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

  第四条污染源和污染物减排公示的内容,由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

  (一)省环保厅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负责统计和提供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表一、表九、表十)。

  (二)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计和提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表二、表三)。

  (三)省外经贸厅负责统计和提供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和区内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及相关数据(表四)。

  (四)省建设厅负责统计和提供全省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表五)。

  (五)省农林厅负责统计和提供全省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表六)。

  (六)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全省水产养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表七、表八)。

  (七)省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报表进行审核。

  第五条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报表要求,规范数据来源及测算方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省各有关部门的报表由省环保厅负责汇总。省环保厅将汇总后的报表交省统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省政府通过政府网站、省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

  第七条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主要污染源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公布,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公布。

  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意见。

  公众对公布信息的意见和建议,由省各相关部门负责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公示办法,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10(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