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0 14:5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

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6号  2007年7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

 

我省历史街区数量众多,文化遗存丰富。近年来,各地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注重保护和修复历史街区,维护其完整性和原有风貌。但少数地方对历史街区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规划管理不力、缺乏科学论证、改造方法不当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历史街区的文化遗存比较集中,其独特的历史信息和风貌特色,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体现,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历史街区,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塑造城市文化特色、促进文化大省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现实经济条件和保护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历史街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传统的有机衔接。

二、加快编制历史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是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加快编制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历史街区文化内涵的调查研究,分析历史文化资源的年代、功能、风貌等状况,分析保护利用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目标、原则,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要严格保护历史街区的历史风貌和整体空间格局,突出对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保护。规划方案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保护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范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等部门,组织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保护工作需要对规划进行必要调整,应作充分的技术论证并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规划要按原程序报批。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街区周边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其用地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的控制,确保与历史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四、严格历史街区建设项目管理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要认真做好历史危旧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及时实施保护抢救工作,进行修复加固,确保无险情。对历史建筑的修复、拆建和改造,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历史街区遭受破坏等问题,各级建设、规划和文物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坚决阻止违规拆建,及时纠正过度开发等行为。对历史街区保护不力,使其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人为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历史街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历史街区进行细致的调查整理,在适当位置设立展示牌,内容包括名称、年代、范围(面积)、价值、特色、保护措施等,发挥宣传、警示作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历史街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明确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在历史街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社会各界对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历史街区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历史街区的积极性。

六、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协调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历史街区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保护历史街区进行捐赠。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加强交流,提升领导干部的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协调工作,把保护历史街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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