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13 字体:[ ]

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重新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质监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或监督负责人,质量监督组不少于2人。
  2.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监督通知书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督检查控制点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须建立受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履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物资供货单位合同中有关质量条款约定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设计变更质量管理情况;
  4.对施工单位分包管理情况;
  5.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情况;
  6.质量事故处理及质量敏感部位(重大隐患)处理、控制情况。
  (二)勘察单位
  1.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3.提交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
  4.勘察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设计单位
  1.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资质是否满足要求;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及时;
  3.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设计人员按合同要求驻施工现场,服务到位情况。
  (四)施工单位
  1.资质和项目经理资格以及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3.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的完善性和合理性及审批手续完备情况;
  4.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5.各施工工序质量自检频率及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6.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监理单位
  1.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情况;
  2.监理机构项目现场人员及工地试验室的配备情况、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认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5.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6.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8.对主要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的验证审批情况;
  9.各施工工序质量独立抽检频率及抽查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试验检测单位
  1.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2.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3.提交的试验检测报告是否规范、完整。
  第四章 工程施工工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工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控制及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实体质量的抽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工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路基工程
  1.土方路基:填筑材料满足要求、分层碾压厚度符合规定,表面平整、路拱适宜、临时排水设施完善;标准击实试验结果可靠。
  2.石方路基:填料规格、填筑厚度满足要求。
  3.砌体:砂浆配合比、砌筑材料规格符合要求,砂浆饱满,勾缝牢固,排水符合设计要求。
  4.软基处理:施工符合相关要求、按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二)路面工程
  1.沥青面层:沥青用量满足要求、混合料拌和均匀,摊铺和碾压温度、摊铺时自然环境条件满足要求,级配控制准确,材料满足要求,碾压速度适宜,摊铺、碾压组合合理,碾压密实,表面平整,粘层油适量,层间无污染,层间联接牢固。
  2.水泥砼面层:拌合设备精度符合要求,配合比试验结果可靠,控制严格,砼运输无离析,振捣密实、模板安装规范、稳固,接缝、传力杆、拉力杆设置符合设计,砼面层养护方法得当。
  3.基层底基层:施工时自然环境条件满足规范要求,标准击实试验结果可靠,混合料拌合均匀、含水量适宜、材料满足要求,混合料摊铺无离析,碾压密实,表面平整、施工组织合理,碾压后进行保湿养生,养生期符合要求,施工车辆禁行。
  (三)桥梁工程
  1.钻孔桩:钻孔记录及成孔检测记录及时、真实、齐全、钢筋笼定位措施可靠、不偏位,水下砼应连续灌注,记录及时、真实、齐全,应进行完整性检测、桩头处理工艺得当。
  2.砼工程:拌合配合比控制严格,砼运输无离析、对支架、模板、钢筋和预埋件及时检查校正,砼浇筑及振捣方法满足要求,砼养护规范。
  3.钢筋:接头方式符合要求,焊接规范、无烧伤,加工成型及定位准确,钢筋有防锈蚀、防污染的措施。
  4.预应力:确保不绞丝、绞束,无滑丝、断丝,张拉设备经过校核、张拉设备的张拉、持荷平稳、准确、张拉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孔道注浆及时、质量符合要求。
  (四)隧道工程
  1.隧道开挖:通风、照明、防尘等措施得力、超欠挖严格控制、收敛观测严格进行、爆破后浮石清理及时,支撑良好。
  2.初期支护:锚杆设置及垫板安装符合设计、喷射砼配合比控制严格,分层厚度、时间间隔和喷射方式得当、喷射砼无空洞,钢拱架、钢格栅,定位准确,背部喷填密实。
  3.土工布、排水板安装:避免防水层铺设破漏渗水、保证固定点密度、钉头平整无外露、防水板焊贴牢固、防水板有破损时修补及时。
  4.衬砌砼:砼浇筑密实,背后无空洞、止水带定位准确。
  (五)交通安全设施
  1.标志:反光膜粘贴牢固、平整,安装过程中标志面板无损伤,安装位置、角度正确。
  2.标线:标线喷涂或安装时路面清洁、底漆刷涂均匀,反光玻璃珠附着牢固、反光均匀、标线表面不出现网状和断裂裂缝。
  3.防撞护栏:立柱打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立柱顶部适当保护,无变形、开裂、埋入式立柱砼基座尺寸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
  1.软基处理:抽检原材料、软基处理旁站记录、软基处理验收记录。
  2.路基工程:抽查路基的压实度、灰剂量、弯沉及外观;小型构造物砼强度、尺寸及外观。
  (二)路面工程
  1.路面底基层:抽查原材料、压实度、厚度、强度及外观。
  2.路面基层:抽查原材料、混合料、压实度、厚度、强度、平整度及外观。
  3.路面面层:抽查原材料、混合料、沥青用量、厚度、压实度、砼面层强度、平整度、抗滑性能、弯沉、沥青面层渗水及外观。
  (三)桥涵工程
  1.抽查原材料、进场试验及抽检资料。
  2.抽查钢筋焊接质量。
  3.抽查桩基的完整性。
  4.抽查结构物砼强度、立柱竖直度、桩偏位、结构物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外观。
  5.抽查梁板安装及桥梁支座质量。
  6.抽查桥梁总体控制情况。
  (四)隧道工程
  1.抽查原材料质量及进场抽检试验资料。
  2.隧道开挖质量。
  3.初衬质量:钢拱架、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锚杆喷射砼质量。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装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强度、大面平整度及外观。
  6.隧道宽度、净空。
  (五)防护及排水
  1.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
  2.防护工程:防护坡度、砌体厚度。
  (六)交通安全设施
  1.防护栏:波形板厚度、立柱壁厚度、镀锌层厚度、横梁高度。
  2.标志:立柱竖直度、标志板净尺寸、厚度。
  3.标线:尺寸、间距。
  (七)钢结构
  1.抽查原材料(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现场焊接探伤检测及外观质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及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及不合格工程责令相关单位改正、返工;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对检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抽测数据应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受检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出现2次相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质监机构应将受检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同一受检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有3次相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及设计要求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将验收记录报质监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及时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收集整理并存入监督档案。
  第七章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对公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根据历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前的检测对工程质量提出检测评定意见,参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公路工程合同段阶段性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参与合同段阶段性的交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后,在试运营期内,质监机构应组织对工程质量的回访,并将回访监督检查记录整理归档,回访情况及时发送通报给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及时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反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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