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29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现有技师学院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全省重点技师学院的布局。
  第三条 重点技师学院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技工教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长和副院长,同时配备具有技工教育管理工作能力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重点技师学院必须有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达到30%以上,具有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教师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
  第五条 重点技师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0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比例不低于50%;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工厂和实习基地,主要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不宜建实习工厂的特殊专业,应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或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六条 重点技师学院专业设置要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常设培养高级工层次的专业不少于5个,培养技师层次的专业不少于2个,且已连续招生3年以上。课程设置必须突出技能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以上。
  第七条 重点技师学院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生均经费能满足学员培养的需要。
  第八条 重点技师学院必须设立专业教研机构,及时掌握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运用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案;必须建立学院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任咨询委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经济、科技发展情况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
  第九条 重点技师学院应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申报重点技师学院的学校应为相当于正处级的技师学院,由学校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厅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编办等部门,对申报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技师学院名称为“江苏省××技师学院”,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均不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明确为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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