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11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
  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连续实现了全省耕地占补和耕地总量的年度平衡,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发展的用地供给。但是,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大,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成为当前影响耕地占补平衡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是随着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越来越高。现在正在执行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苏北地区5元/平方米、苏中地区7元/平方米、苏南地区9元/平方米)是1999年制定的,已经不能满足新增耕地的建设要求。
  二是过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能体现出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严重影响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积极性,导致新增耕地数量不足,影响全省建设用地供给。耕地开垦费标准过低,也不能反映我省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起不到利用经济杠杆来限制占用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削弱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调控的积极作用。
  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精神,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抓紧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进行研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对于补充耕地质量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必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对于江苏这样一个资源小省,显然不能大量的以新增耕地数量来折抵新增耕地质量,只有通过增加补充耕地的资金投入,切实提高耕地质量,才是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
  为此,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广东、福建、浙江等省的耕地开垦费征收与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实际,拟对当前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作必要的改革和完善。现就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请示如下:
  一、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实际投入,并考虑我省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建议将我省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提高到9-13元/平方米,即苏北地区开垦费标准提高到9元/平方米(6000元/亩)、苏中地区提高到11元/平方米(7333元/亩)、苏南地区提高到13元/平方米(8667元/亩)。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并要切实征收到位。
  二、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
  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须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原规定占用园地、林地、鱼池应缴纳的开垦费,现停止收取。
  三、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
  适当调整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并收足、用好、管好耕地开垦费,是依法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保证。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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