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推进我省水生动物 防疫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10:10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1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及水生动物防疫现状,现就推进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渔业发展和渔(农)民增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严重滞后,水生动物防疫形势严峻。建立和健全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是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控制能力,实现科学防疫、依法治疫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水生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省政府已明确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快机构建设,明确职能和人员,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以适应渔业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求。
  二、加快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建设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坚持“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透明、高效的水生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管理,科学防疫治疫,不断提高我省水生动物卫生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构。各地要根据水生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水生动物产品生产与消费情况,建立与我省渔业发展相匹配的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体制,强化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水生动物卫生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省海洋与渔业局为省政府水生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入渔业处。
  从有利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有利于省、市、县相关工作的协调,以及有利于渔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可参照省局的做法,将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入渔业处、科,全面组织和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上级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水生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现有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要求,在省渔政监察总队增挂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各地参照省级水生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模式,设置市、县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按程序报批。应切实加强各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省相关岗位职业技能考试,保证队伍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构应有效能。
  (三)组建水生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在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增挂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将原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的相关职能并入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可参考省级模式设置市、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水生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依法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水生动物产品卫生工作,以及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加快基层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加快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改革步伐,充分发挥乡镇或区域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作用,作为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补充,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疫病扑灭组织工作。根据执法主体在县、工作在基层的原则,对渔业重点乡镇或区域可由县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水生动物检疫派驻制度。
  三、加强水生动物防疫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专业性强,基础薄弱。要重视和加强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保证人才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一批适合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高、精、专人才,为渔业健康发展服务;要强化省、市、县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加强疫情测报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提升渔药残留的监控水平,提高水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四、建立完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省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将“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水生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和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水生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水生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起步晚、条件差等客观情况,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支持,按照水生动物防疫体系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实、完善各级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机构的设备、设施,建设能够满足不同层次要求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水生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渔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正确处理好本系统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搞好部门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推进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建设。全省在2006年初步组建完成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体系,从而保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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