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10 字体:[ ]

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航道和船闸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路线方案研究。
  本办法中的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及其管理。
  设区的市配合做好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符合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超前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 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前期工作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工作。
  对于不跨市域,且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辖市组织前期工作的技术力量情况,授权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阶段前期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省际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协调;并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和设计方案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相应协议。
  第八条 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各阶段研究工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研究单位,对于建设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招投标;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进行科技创新。
  第十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做好合同履约考核工作。
  前期工作经费测算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之前,前期工作经费在省、市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工作大纲和阶段性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作为前期工作开展、修改或完善的依据。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协议、评审意见以及批复文件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档案,前期工作成果档案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 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与上报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须上报国家批准、且国家不予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核准制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其它项目按照审批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一般程序进行。
  审批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核准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根据预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项目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依据交通专项规划和全省交通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内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
  路线方案研究参照可行性研究的相关要求开展,着重研究线路方案,控制用地走廊,工程研究部分要求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各阶段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应专题研究,以确保工作深度和研究质量。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履行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协调、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七条 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以省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内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或者市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由省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由市组织实施的,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实施的,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初步设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核准制项目的报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行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前期工作组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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