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7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作风建设,规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现对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实做好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的重要途径。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就要求着力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发展服务,让群众受惠,是各级行政机关改进作风的根本目的。基层和群众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机关作风建设的标准是让基层和群众满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就是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实行阳光行政。
  多年来,各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将涉及公民民主权利和权益的计划生育政策、办事程序等通过镇、村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逐步得到维护和保障,在民主评议中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不断提高。但目前仍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部分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比较淡薄,片面强调特殊性,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强,政务公开不充分;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制度尚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将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计生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快建立工作新机制,促进人口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至2008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应公开内容全部及时、准确公开;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和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原则。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以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全面准确地公开,都要按及时便民的原则在群众能够看得到听得到的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信访接待窗口、乡(镇)及村政务公开栏公开。
  三、各级人口计生委及乡(镇)、村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一)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与主要形式
  1. 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
  (2)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目标;
  (3)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等;
  (4)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5)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6)群众参与及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7)计划生育信访渠道、处理程序等;
  (8)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9)重点项目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政策、文件执行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2.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广播与报刊等新闻传媒、省人口网站“政策指南”栏目、办公场所(计划生育信访接待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应公开内容及时予以公开,同时,通过咨询电话给予个案解答。
  (二)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与主要形式
  1. 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
  (2)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执法依据和办事程序;
  (3)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4)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5)计划生育信访渠道,处理程序等;
  (6)群众参与及评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7)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执行情况;
  (8)财务收支及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2. 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
  以办公场所公开为主,辅以广播、电视、报纸传媒及人口网站进行公开。市级可侧重选择信访接待室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场所,县级应选择涉及承办行政许可审批的科室或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场所。
  (三)乡(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与主要形式
  1. 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2)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救济渠道和方法;
  (3)上级机关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规定;
  (4)行政事业收费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执法依据、办理程序;
  (5)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6)实行计划生育群众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7)计划生育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8)群众参与及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9)财务收支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10)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2. 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乡(镇、街道)、村是直接从事人口计生工作行政管理和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应在办公场所(乡计生办与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委会)设立政务公开栏,在人群众比较集中的集贸市场设立人口计生公示栏,对规定应予公开的内容予以公示。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程序及相关职责
  各级要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构建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严格按制度办事,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规范运作。
  (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系统内设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1. 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的扎口管理,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做好政务公开内容的审定;
  2.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的规定,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信访渠道、处理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3. 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有关年度工作指标,群众参与及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4. 科技部门负责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5. 财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情况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6. 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7. 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媒体政务公开的协调与落实工作;
  8.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预先审核与备案、民主评议、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具体程序为:
  1. 应公开内容在出台或收到后15日内由具有提供职责的部门提请办公室审核;
  2. 办公室在收到公示审核件的7日内予以审核并报经委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公示内容;
  3. 承担办公场所公示的职能处(科、室)、人口网站的经办部门、媒体公开的宣传教育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收到准予公开内容的7日内办理公示;
  4. 各级公开内容应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5.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及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所辖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等基层单位推进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意识;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拓宽思路,逐步拓宽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法;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公开、假公开等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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