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9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林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市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易地调剂耕地补充及基本农田指标调整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五个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国务院批准数额下达。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林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林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六、各市人民政府要按时上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农林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林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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