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06〕61号 2006年7月11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8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要求:科学分类、规范统计、健全考核,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分工,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调和管理,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由省农林厅等49家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尤其是编办、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地税、国税、海关、通信管理、邮政、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扎口工作,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省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服务业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省统计局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服务业统计力量,建立与部门服务业统计对接的协调机制。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行规,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


  省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新闻业。
  (二)省经贸委: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三)省教育厅:教育。
  (四)省科技厅: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五)省宗教局: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活动)。
  (六)省民政厅: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七)省司法厅: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八)省财政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
  (九)省人事厅: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十)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业。
  (十二)省建设厅: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公共设施管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环境治理。
  (十三)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十五)省水利厅: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
  (十六)省农林厅: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十七)省外经贸厅:本系统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
  (十八)省文化厅: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
  (十九)省卫生厅:卫生。
  (二十)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二十一)省环保厅: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二十二)省地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二十三)省广电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二十四)省体育局:体育、娱乐业。
  (二十五)省统计局:铁路运输业、除中石化集团徐州管道储运分公司系统以外的管道运输业、除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和省外经贸厅系统以外的批发业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国际组织,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十六)省工商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二十八)省质监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二十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三十)省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三十一)省粮食局: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以及谷物等农作物仓储业。
  (三十二)省海洋渔业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海洋服务业和农业服务业中的渔业服务业。
  (三十三)省档案局:档案馆。
  (三十四)省通信管理局: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三十五)省邮政局:邮政业。
  (三十六)省国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三十七)省气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三十八)省地震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三十九)江苏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四十)民航江苏安监办:航空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四十一)人行南京分行: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四十二)江苏证监局:证券业。
  (四十三)江苏保监局:保险业。
  (四十四)省供销社:本系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及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购销仓储业。
  (四十五)省知识产权局: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十六)省农机局: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四十七)省测绘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
  (四十八)省林业局: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四十九)中石化集团徐州管道储运分公司:管道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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