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2 字体:[ ]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为加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的《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旨在通过项目的支持和引导,推动全省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特色业务和常规业务建设,改善硬件条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着力培育一批业务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骨干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我省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
  第三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重点支持技术交易、技术扩散、技术孵化、科技信息服务以及具有专业技术内涵的延伸服务等类型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计划下达、检查评估、项目验收等组织与协调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批计划经费的预决算,会同省科技厅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请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或服务内容和目标,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
  2.有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
  3.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良好业绩,以往承担省科技计划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并且无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
  5.有高效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编制项目任务书,根据需要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项目申请单位要对项目的意义、开展的服务内容、目标及实现途径、重点和难点,计划进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项目申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辖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规范;
  2.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是否有在研省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项目、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
  4.项目申请材料是否过于简单,有效信息量不足,以致于专家咨询难以作出评价意见;
  5.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省内外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选择资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前,项目推荐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省科技厅留存两份,并将其余四份返回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对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承担单位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相应的经费分配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如无法取得一致,则取消该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经费、主要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以及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延期项目的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经费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实行省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匹配、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和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试验外协费、业务开展费、差旅费、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能源材料费、管理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基本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后,均应进行验收,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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