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2 字体:[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促进地方税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其减免税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
  本规程第二章列举了地方税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凡未列举到的,请各地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报请省局后处理,列举的项目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房产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二)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县(市)范围内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三)需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
  (四)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4.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劳改、劳教的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税的房产;
  5.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6.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
  8.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
  10.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
  1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
  12.集贸市场用房;
  13.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1.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需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50%)以上,其自用的土地;
  2.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
  (三)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
  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6.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
  7.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8.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市公交公司管辖的公共汽车、电车。
  (二)需县(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对县(市)级交通部门经营的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
  (三)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车船;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3.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够明确划分是完全自用的车船;
  5.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其自有自用的车船;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
  7.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自用的车船。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需报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第九条 印花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事项: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条 资源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经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第十一条 城建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的;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且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下的;
  4.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5.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
  (二)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免的城建税。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须向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各地方税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产税
  (1)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房产税的批复或意见(困难性减免);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4)属于企业关闭、搬迁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规划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5)属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应附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6)属福利企业减免的,应附报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合格报告等资料;
  (7)对于房屋大修的,应附报房产大修理的计划报告、相关施工合同、帐务处理情况及相关的明细帐的复印材料;
  (8)对出租住房的,应附报房屋出租明细(含租金收入及租金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对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还应附报落实政策批文;
  (9)对于因灾受损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10)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11)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12)转制科研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1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14)属于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业主身份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合格证书;
  (15)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和业主身份证;
  (1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土地权属证明;
  (2)属于企业关闭、搬迁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规划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对于因灾受损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4)属福利企业减免的,应附报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合格报告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资料;
  (5)纳税人使用属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应附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附报当地消防部门提供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文件;
  (7)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8)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9)转制科研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11)属于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业主身份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合格证书;
  (12)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8人以上含雇工的)和业主身份证;
  (1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车船使用税
  (1)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车船使用税的批复或意见(困难性减免);
  (2)车辆权属证明和行驶证件(复印件);
  (3)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4)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5)公交公司车船税的减免应提供车辆明细表和运营线路、票价批文;
  (6)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车船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随同“三税”减免的城建税应附报“三税”的减免批复;
  (2)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应附报普通标准住宅的相关证明文件。
  6.资源税
  (1)受灾企业保险公司证明或地方政府证明;
  (2)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因灾受损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印花税
  印花税的备案应提供所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个别纳税人缴纳地方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指以下情形:
  (一)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机关直接受理的减免税申请又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调查的,主管地税机关都应就以下内容对申请人的减免税条件进行符合性调查,并按规定出具由调查责任人签署姓名的调查报告: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的报送时限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逐年报送。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报送时限为每年一季度末。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报批和备案审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本规程已列明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地方税减免政策规定均适用本规程。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局可按本规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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