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25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力调查的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借鉴国际通行方法,搞好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及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经济调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劳动力调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劳动力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抽中小区内的全部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2005年首次调查已结合人口抽样调查进行。为积极、稳步推进劳动力调查制度的建立,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调查的范围为全省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三、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力调查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劳动力调查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确保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都了解开展劳动力调查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社会公众对调查的支持和配合。要树立质量第一观念,精心制定方案,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统筹安排调查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逐步健全全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四、落实好调查所需经费和人员。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长期的统计调查任务。国务院规定,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要充实统计部门劳动力调查力量,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对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应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要根据调查需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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