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24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快速推进,2004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71.5%,新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88%,分别比2000年提高35.3和35.4个百分点。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2004年全省节能建筑设计量为2180万平方米,并建成了一批节能住宅示范小区。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部分乡镇基本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但是,全省粘土类制品和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面广量大的乡镇及农村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部分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回潮;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98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能源资源匮乏,消费的能源80%以上需从省外输入。资源不足已经成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约束。由于墙体材料占房屋建筑材料的70%,而我省粘土砖仍占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粘土资源,挖毁大量耕地。同时,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建筑空调采暖的普及,建筑能耗不断增加,预计到2010年将占全社会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大量应用粘土砖必将导致新建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剧我省十分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仅不用或少用粘土资源,还可以大量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建筑渣土等固体废物。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可有效降低建筑能耗,显著提升室内环境舒适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大力发展非粘土利废新型墙体材料,既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又能改善和保护环境,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迫切需要。
  二、明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目标
  我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目标是:全面推进禁止实心粘土砖、限制空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优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至2006年底,所有县级以上城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目标,每年确保有20%的乡镇达到“禁实”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基本淘汰实心粘土砖,优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0%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全部按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三、落实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措施
  (一)加大“禁实限粘”力度
  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凡已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的市县区及乡镇,应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人均占有耕地低于08亩的市县和新墙体材料基本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逐步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以下建制镇区域内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非砌体结构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内隔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逐步在县级及县以上城市的建筑中限制烧结粘土砖砌体结构的使用,直至禁止使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
  (二)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其他政府财政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建筑,均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农民自建住宅,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开发发展专项基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非粘土和高掺量工业废渣、能形成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建筑市场需求的主导产品。要运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制品生产,加快其转产或淘汰。凡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全面建设建筑节能
  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列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的必要内容。加强对进入建设工地的墙体材料的管理,禁止实心粘土砖在城市工程中的应用,限制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应用,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利废、环保、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规范和图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开展建设节能65%的试点。
  (四)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强化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
  四、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健全并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墙改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的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秀设计的评选。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收回无粘土资源的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各级墙改办公室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加强检查考核,确保目标落到实处。大力开展墙体材料革新与实施节能建筑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普及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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