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开拓我省农村市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09:47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民安全、便捷消费,现就加快开拓我省农村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开拓农村市场目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在做好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不搞硬性摊派,不直接插手市场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县以下市场为重点,以大型企业为主体,以农家店为载体,运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2007年底,在全省乡(镇)村两级建成10000个农家店,建成一批面向农村市场的配送中心和“以店代配”的中心店,形成连锁经营、商品配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实现县城有配送中心或中心店、乡(镇)有中型超市、主要行政村有农家店。
  二、积极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
  试点对象为县及县以下农村市场,主要依托有实力的商贸连锁企业,到乡(镇)村建立或改造标准化的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向面上推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建设和改造农家店的标准,加快改建、扩建、新建农家店步伐,在经营面积、购物环境、经营品种、配送比例、商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县城配送中心或中心店为基础,加快向乡(镇)和行政村延伸经营网点。进一步加快试点步伐,在2005年建成2200家农家店的基础上,2006年再建3000家农家店,到2007年实现建成10000家农家店的目标。同时,建成一批面向农村市场,主要为乡(镇)村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以店代配”的中心店,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
  三、加快发展乡(镇)村连锁网点
  鼓励大型连锁企业通过新建、租赁、控股、参股等形式,到农村建立直营店、加盟店、便利店,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行政村为基础的农村流通网络。引导多种所有制商业投资农村商业,鼓励有实力的流通企业采用集中采购、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方式,整合农村的代销店或中小型门店,实现网络化规模经营。鼓励农业生产资料、药品零售连锁、文化用品经营企业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到乡(镇)村开设门店,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自有品牌商品,建立和完善农村大件商品售后服务体系。
  四、发挥大型连锁企业的龙头作用
  根据农村消费特点,以副食品、日用百货、农业生产资料三大类商品为重点,鼓励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等大型连锁企业根据市场要求,通过连锁方式向乡(镇)村推进。
  发挥供销系统的传统优势,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按照“多元化投资、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要求,通过标准化改造和统一标识、集中配供等方式建立网点,推进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镇)进村,有条件的地方,在农家店基础上,积极建设为农服务社,扩大为农服务范围。
  五、加快农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
  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重点发展依托当地制造业和加工业基础,向区外、省外甚至国外辐射的规模化销售市场,通过市场集聚带动产业集聚。围绕“四沿”布局,兴建一批依托产业优势、面向国内国际市场的工业品批发市场。加快规模化批发市场的技术改造,不断改善交通、运输、通信、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层次、提升水平、提速发展。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分拣、加工、包装业务,扩大向超市、社区菜场、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推进市场加基地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处理、检验检测、仓储运输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六、整合农村市场的经营网络
  按照“多元化投资、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要求,整合乡(镇)村社会商业资源,鼓励社会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经营网点,销售日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选择区位条件较好、有一定经营能力的食品站、农机站或个体经营户,加盟大型连锁企业的连锁网络,通过标准化改造和整合,实行统一标识、统一价格、配送供货等集中管理,使其成为大型连锁企业的农村经营网点。鼓励乡(镇)依托当地的农产品生产优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扩大与城市农产品市场的对接,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进城通道。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连锁企业在省内跨市、县经营,凡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实行微机联网,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直营门店,报经省国税局、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纳税后,涉及地区间利益转移数额较大的,由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设立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对有一定规模的日用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省际边界市场,改善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经营环境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商贸连锁企业建设或改造面向农村市场的配送中心、进行信息化改造,商贸连锁试点企业在乡(镇)设立的农家店,给予贷款贴息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供销社制定。
  对连锁企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并提供交通便利。连锁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对连锁企业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按照苏发〔2005〕1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由省经贸委、省供销社牵头,重点抓好规划制订、政策落实、推进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开拓农村市场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级经贸委、供销社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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