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 《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45 字体:[ ]

各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车辆检验标准。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对擅自改型改装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责令其恢复原状,经营者未恢复原状的,不得从事营运。
  二、加强重点车辆监督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应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应收缴营运牌、证。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应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辆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含安全门、灭火器等)等不合格的,不得载客出站和上路行驶。
  三、统一车辆标识。公路客运车辆要在车身外侧醒目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在车厢内部张贴、喷涂报警电话或短信举报号码。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安装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剧毒危险品的车辆还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的规定安装安全标示牌,并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
  四、严把从业资格关。交通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时,应严格审核是否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3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对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暂扣、吊销、撤销或者客运驾驶人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一律不予发放从业资格证。
  五、严把驾驶人聘用关。公安、交通部门要为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治安违法和交通违规信息提供方便。督促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查询该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刑事处罚以及交通违规等情况。聘用前,应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聘用外地驾驶人的,还要将驾驶人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转到本地。
  六、加强重点驾驶人监管。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部门一律扣留驾驶证,经教育、考试合格后,再发还驾驶证。对于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驾驶证的营运驾驶人,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交通部门应当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公安和交通部门对交通违法、肇事、运输经营违章严重的驾驶人要共同实行重点监管。
  七、实行信息共享。交通部门要将从事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通报给公安部门。新审批设立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的,要在一个月内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要对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月内通报给交通部门和其所属运输企业。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运输经营违章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严格车辆检验和驾驶人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督促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车辆检验、驾驶人教育制度。运输企业每月应对车辆、驾驶人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教育。“五一”、“十一”、春运前要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集中检验、教育。交通和公安部门要派人对运输企业车辆检查、驾驶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春运前,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实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公安部门发放春运检验合格证。凡未领取春运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和累积记分达12分的驾驶人,运输企业一律不得安排参加春运期间运输。对于长期在本地行驶的外地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九、加强重点运输企业管理。督促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车辆、驾驶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驾驶人安全教育不严以及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并予通报;交通部门在实施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予以扣分。运输企业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有超员、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对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公安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行车同等以上责任事故、一个年度内每千万车公里同等以上责任事故死亡29人以上的公路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企业以及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品发生一起泄漏、爆炸的危险品运输企业,由省安监部门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对第一次列为“重点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整改期内交通部门不予增加运力及扩大经营范围,不准参加相关客运线路招标。连续两次列为“重点单位”的,交通部门应暂扣,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车辆营运证件。
  十、联合设点检查。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省、市际治安卡口联合设点,重点查处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无证经营、站外带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运输违法行为。春运期间,要联合设立春运服务站,做好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查处和驳载工作。公安、交通部门应建立案件移交执法协助规程,对上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移交对方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违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应及时查处,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公路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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