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46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委 二〇〇六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积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日益增多,加上各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对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广大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社区、民族社团和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情况,主动为他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好子女上学、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户口登记、暂住证发放、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并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纳入救济和帮扶范围。有关部门对流动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方便,适当减免有关收费,给予优惠照顾,同时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和其它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努力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节庆、饮食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三、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员流出地政府的联系,健全信息通报、协调联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法制教育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增强其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积极推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社会化管理,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纳入社区工作范围。坚持民族平等、保护合法、引导守法、制止违法,不开展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专项整治活动,不简单采取罚款和没收货物等方式处理问题;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和怂恿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被迫从事犯罪活动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要加强教育、从宽处理。
  四、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处理涉及他们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严防矛盾扩大和酿成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制定完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保障机制。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维稳领导小组的作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切实处理好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争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发生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和善后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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