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人〔2006〕20号  2006年1月20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40 字体:[ ]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下列单位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价: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
  考核评价的范围是各级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答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以下称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称考核评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局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 现阶段县级局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三)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信访投诉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第五条 现阶段省直属局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直属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下级工商部门依据省直属局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信访投诉的,不因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违法而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者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
  (三)省直属局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未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
  (四)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及县级局报送审查的免责案件,经省直属局审查确认不违法的,省局抽查也未认定为违法;
  (五)省直属局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投诉,审查确认不违法的,相对人依法向省局申请复查或复核的,省局未认定为明显违法。
  第六条 现阶段省局业务处室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七条 考核评价中不视为违法行政的情形:
  (一)审判机关终审错判,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二)复议机关错误撤销,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三)因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致使行政许可被法定机关撤销或变更,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四)经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认的不视为违法行政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省直属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县级局行政诉讼撤诉案件(以下称撤诉案件)、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案件(以下称撤回案件)和免责案件的监督:
  (一)相对人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的,县级局应当在审理机关送达《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个案卷宗(复印件,以下同)报送至省直属局审查(复议机关为省直属局时除外,以下同);
  (二)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机关送达判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个案卷宗报送至省直属局审查;
  (三)省直属局收到上述个案的卷宗后,应当在次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审查完毕,同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局,抄送县级局。
  对省直属局认为不构成违法的上述个案,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对被抽查的个案卷宗应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九条 省直属局应当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撤诉案件、撤回案件(复议机关为省局时除外)和免责案件的个案卷宗报送省局审查。
  第十条 省直属局应当做好投诉本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案件的答复工作,并应在省局规定的期限内将信访案件的有关材料报送省局进行个案审查。
  第十一条 省直属局应当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将本系统上一季度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复印件,包括应诉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以下同)、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复印件,包括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终止通知书,以下同)、登记台账和统计报表报送省局。
  第十二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省直属局报送的下列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个案审查:
  (一)被告或被申请人为县级局,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经省直属局审查认为不构成违法且被省局抽查的个案卷宗;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为省直属局,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个案卷宗;
  (三)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者撤销,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且被省局抽查的个案卷宗;
  (四)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撤销,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个案卷宗。
  第十三条 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个案卷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审查认为违法的案件,应当经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下列署名投诉信的办理工作:
  (一)反映省直属局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信访案件;
  (二)反映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省直属局已做答复,当事人依法要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案件。
  第十五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并详细记载以下工作台账,记录:
  (一)省直属局系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登记台账、季度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为省直属局的撤诉或撤回案件的个案卷宗报送情况;
  (三)被告或被申请人为县级局的撤诉或撤回案件审查意见及每年抽查中应报送省局审查的个案卷宗的报送情况;
  (四)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个案卷宗的报送情况;
  (五)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省直属局审查后确认不构成违法且被省局抽查的个案卷宗的报送情况。
  第十六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本办法第十五条信息资料及省局机关有关台账,统计本办法执行情况的下列数据:
  (一)省直属局及其所属系统的败诉案件数;
  (二)省直属局及其所属系统的复议案件撤销数;
  (三)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省直属局审查后确认不构成违法的免责案件数;
  (四)县级局的撤诉和撤回案件,省直属局审查后确认不构成违法的案件数;
  (五)本条第(三)、(四)项案件中被省局抽查的案件数;
  (六)省直属局报请省局审查的免责案件数;
  (七)省直属局的撤诉和撤回案件数;
  (八)省局受理的以省直属局为被投诉人的信访案件数;
  (九)省局的败诉、复议撤销案件数;
  (十)省局的撤诉和撤回案件数;
  (十一)省局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免责的本条第(九)项案件数;
  (十二)经省局领导小组批准的对本条第(五)、(六)、(七)、(八)、(十)、(十一)项案件个案审查后确认违法的案件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双层考评制,省局业务处室和省直属局为一个考核层面,以省直属局所属系统为另一个考核层面。凡以省局或省直属局名义办理的错案,扣除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或省直属局相应分值。凡以省直属局所属各县级局名义办理的错案,扣除省直属局所属系统相应分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去考评对象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 省直属局所属系统按下列标准考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二)相对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违法的,每件扣25分,经省局个案审查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第二十条 省直属局按下列标准考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导致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省直属局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被审判机关终审判决败诉的,每件扣5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经省直属局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的县级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省局个案抽查或审查后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其中信访案件,每件扣5分);
  (五)相对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经省局个案审查被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逾期报送个案审查意见或个案卷宗或信访案件有关材料的,每逾期一日扣0.2分;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报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登记台账和统计报表的,每逾期一日扣0.2分;报送不全的,视为逾期。
  第二十一条 省局业务处室按下列标准考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相对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经省局个案审查后被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导致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前款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经过法制处、其他业务处室核审或者会签的,法制处与其他业务处室意见一致的,应当各扣除相应分值;意见不一致的,采纳法制处意见导致违法的,扣除法制处的分值,采纳其他业务处室意见导致违法的,扣除其他业务处室的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关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而无法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报送的个案卷宗或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个案案件,可在收到上级机关批复后再报送或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计入作出审查意见的当年/季的年/季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评价。
  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合格,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的奖惩。
  省直属局及所属系统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授予该单位全省工商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授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依法行政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省直属局及所属系统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或者良好、优秀的,授予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法制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绩突出的有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省直属局或者所属系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且年度行政纠纷案件错案率(发生行政纠纷的错案数/立案查处的案件数)超过当年全系统平均值(全系统发生行政纠纷的错案总数/全系统立案查处的案件数)的,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发生错案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全省工商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局或者所属系统考核结果不及格的,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局年度内被判决败诉、被复议撤销、被确认违法且不具备本办法免责事由的案件累计五起的,由省局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政过错责任。
  县级局依法行政的考核奖惩由省直属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接受监督、实施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 本制度的推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 与工商行政执法业务有关的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下同)接受执法监督的义务是:
  (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涉案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制处提出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部门收到全部证据和书面说明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汇总成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涉案部门会签后,在法定期限(省局受送达《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审判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同时由法制和涉案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诉讼代理人人选,经局长委托后参加诉讼或复议全过程。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信访答复,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或复核机关要求书面说明或其他具体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作出原信访答复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局办公室审签后报送复查机关。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承办人参加复查全过程并配合调查。
  (三)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案案卷(复印件,下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个案审查。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个案审查全过程并接受调查。
  第五条 省局业务处室通过对本业务条线的个案审查、批复请示、制订和完善执法规范、执法检查等方式实施层级执法监督。
  第六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对涉及本业务条线的下列案件进行个案审查:
  (一)相对人对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二)相对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并被省局纳入抽查范围的案件;
  (三)相对人对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决定撤销,但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案件;
  (四)相对人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决定撤销,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并被省局抽查的案件;
  (五)相对人不服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省局信访投诉的案件;
  (六)相对人要求省局对省直属局信访答复进行复查或复核的案件。
  第七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第六条规定的个案进行审查:
  (一)对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案件,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复印件,下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审查认为违法的案件,应当经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二)对第六条第(五)、(六)项案件,省局办公室应当在本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批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三)对第六条第(五)项案件,承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办文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本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省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六十日,遇有特殊情况并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信访当事人;其中,对于审查认为违法的,应当在书面答复当事人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再答复相对人;
  (四)对第六条第(六)项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第八条 省直属局报送的下列书面请示,省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批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二)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省人民政府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三)对省局或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四)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向省局请示的个案。
  承办处室应当自接到批办文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稿或向上级机关的请示稿通过省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流转。
  第九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省局的统一规划,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工作岗位,结合本业务条线的工作实际,逐步制订、完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称规范),使所有工作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有制度可遵循,有标准可检查。
  第十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根据省局的年度工作部署,制订年度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的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要通过多种途径或者形式对各级工商局重点是省直属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省局规范的执行情况按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专项总结。
  第十一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省局业务处室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分别建立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接受监督和实施监督的台帐,详细记载以下记录: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信访答复通知书》的日期;
  (二)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者《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日期;
  (三)收到本制度第六条所指个案材料的日期;
  (四)批交本制度第八条所指各类请示及办结后报送请示批复稿或请示稿的日期;
  (五)报送《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信访答复书》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日期;
  (六)报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所指撤诉、撤回案件原始档案(复印件)的日期;
  (七)报送本制度第六条所指个案审查意见的日期。
  以上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记录根据原始送达记录做出,其中第(三)、(五)(七)项中涉及信访以及第(四)项的原始送达记录由局办公室提供。
  上述各类台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整理汇总,并报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认后,作为省局业务处室执行本制度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去相应分值: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信访答复书》以及相应材料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原案案卷的,每逾期1日扣0.5分;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个案审查意见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三)送审个案存在明显错误(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无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应当确认违法而未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四)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批交信访函的,每逾期一日扣2分。承办部门逾期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每有一件扣5分;应当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按错案处理,每有一起扣10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相对人的,按错案论处,每有一起扣10分;
  (五)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批复稿或请示稿提交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六)下级机关根据省局的批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予以撤销的,该批复由单个部门承办的,该部门为责任部门;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提出及赞成错误意见的部门为责任部门。每有一起,扣除责任部门10分,不赞成错误意见的部门免责。以上批复如系根据上级机关批复做出,承办部门免责;
  (七)省直属局业务部门以本局名义做出的外部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以下称错案),省局对应业务处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有一种情况扣10分:
  (1)未建立发生错案的该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规范(含执法质量标准)的;
  (2)自该错案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内未按照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省直属局对口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或虽进行执法检查但未对省直属局对口部门执法状况做出量化或写实评价的。
  上述考核评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进行,考核评分的结果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计入省局业务处室年度考核总分,并作为业务处室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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