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57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全面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先导、调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城市化战略,坚持以城乡规划为先导,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工作积极推进,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得到加强,为推动城乡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统筹城乡建设的思路不够明确,城乡规划的前瞻性、权威性不强,规划制定滞后于城市发展和农村建设,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不够衔接和协调,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较为薄弱。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各级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转型期、城市化加速期、市场化完善期和国际化提升期,城乡规划工作肩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城市化战略、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对于实现“十一五”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积极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努力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切实加强空间管治,优化城乡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乡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推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落实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要认真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围绕创造宜人生活空间,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划实施力度,构建优良的人居环境。二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要服务于“两个率先”发展主题,围绕促进产业发展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载体支撑。三是城乡统筹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把城镇和乡村地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发展和保护。四是空间布局集中。编制各类规划要从江苏的省情出发,始终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资源节约,为实现全省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的集约发展创造条件。五是开发保护并重。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加强对非建设用地的保护和控制,突出对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土地、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规划引导和管治。六是相关规划衔接。编制城乡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各类、各层次专业规划的指导和协调,确保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尽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当前,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要尽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2007年底前,要实现全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重大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全覆盖,城镇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全覆盖,城市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全覆盖,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全覆盖。

  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要求,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重抓好六个方面的规划编制任务。

  (一)继续编制完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充分考虑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适时修编《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优化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在《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尽快编制完成《江苏省沿江城市带规划》、《江苏省沿海城镇带规划》和《江苏省沿江风光带规划》,为沿江地区、沿海地区城乡建设发展提供规划依据。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城镇体系规划。

  (二)编制完善重大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在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和修订完善区域性交通、防洪、排涝、供水、污水治理、燃气、电力、电信和区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各类专业规划,实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的全覆盖。切实重视在城市带、都市圈地区发展城际轨道交通,超前编制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区域性基础设施的用地及其所需空间,要进行规划预控。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突出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完成新一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变动趋势等,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布局,对各类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做出整体安排和综合协调。深化、细化城镇体系规划,对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期到2020年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及时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规模、时序、空间布局,为近期建设提供明确的规划依据。

  (四)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抓好建制镇特别是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2007年底前,完成重点中心镇2020年总体规划的修编。在此基础上,启动重点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按照适度集聚、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抓紧编制完成镇村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数量,体现不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特色。规划保留的规模较大、历史遗存丰厚、特色鲜明、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在2006年底前要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全面建设和整治的村庄,要提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其他规划保留的村庄,有条件的也要有序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五)加快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城市综合交通、水环境综合整治、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以及各类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各类专业规划,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力争在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小城市和县城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编制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各市、县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分别要在2006、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大力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对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加强对土地使用、城市建设的综合调控。全面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历史街区、近期建设地区、储备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等要优先覆盖。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07年底前要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要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四、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为目标,加强调查研究,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手段,完善规划程序,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一)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编制城乡规划,需要有长远的眼光、科学的预测和理性的控制,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切实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规划要着重预测和设计未来,给当前发展指明方向,为长远发展留下空间。从编制规划开始,就要防止出现大规模的整治和拆迁。

  (二)体现规划的整体性。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城乡空间、产业、基础设施和人口布局,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协调、衔接和配套,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整合利用。强化各类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下位规划要服从上位规划,区域性专业规划要服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各类规划之间也要相互协调和衔接,形成有机整体。

  (三)增强规划的科学性。认真研究和把握城乡发展的基本规律,对人口规模、资源需求、产业发展、交通组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科学预测,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研究探索城乡规划的新思路、新方法。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实行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公开查阅和听证,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四)严格规划程序。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依法编制和批准。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审查、批准规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确需调整、修编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加强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保护和创造城镇特色,改善城镇形象。深入研究城镇的自然景观、历史风貌和文化传承,准确把握城镇特征,精心构思城镇形象,使城镇布局、街区设计和重要建筑设计融合山水特征、历史文脉和现代文明。要善于借鉴与汲取国内外城市设计经验和建筑设计理念,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彰显城镇个性。注重村庄形态设计,因地制宜,各具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六)加快规划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结合发展电子政务,抓紧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城市地形图,加强地下管网普查,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规划信息公共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水平,并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

  五、大力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编制是基础,实施是关键。要大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城乡建设。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规不供地,没有批准过的规划不招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一书两证”,不提供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居民点,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居民点上。

  (二)强化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统一,不得擅自下放。已经下放的,要予以纠正。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要全部纳入城乡规划。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和扩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道路红线、绿地山体绿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河道湖泊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管理规定。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依据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规定审批城乡规划和违反城乡规划发放“一书两证”的,要切实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省建设厅、监察厅要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许可等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平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落实措施,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确定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切实抓好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特别要充实县(市)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切实加强县(市)和镇村的规划管理。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执法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与城乡规划协调衔接。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加大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定期举办市、县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专题研讨班,分期分批对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同志和省级重点中心镇负责同志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规划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人员的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城乡规划队伍的整体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城乡规划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予以保证。当前,对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所需经费要认真测算,作出专项安排,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抓紧制定《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管理办法》、《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技术规程,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切实加强规划法制建设,把城乡规划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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