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52 字体:[ ]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 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2. 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65元的标准增加,低于65元的按65元增加。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

缴费年限

月增加标准

不满15年

34元

15年—19年

37元

20年—24年

40元

25年—29年

43元

30年—34年

46元

35年以上

49元

      
  
  3. 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在按1、2两项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保险困难市、县(市),由省在下达考核任务时予以适当补助。
  四、补助办法
  省增加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全部与补助地区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六项考核任务挂钩,在确定2006年补助方案时一并下达。
  五、调整时间
  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各市制定的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七、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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