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51 字体:[ ]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农村派出所设立交通警务室,于4月1日统一挂牌运作,并制定《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厅交巡警总队。联系电话:025—83526436、83526435。

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乡镇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以下简称“交通警务室”)是县(市、区)公安机关派驻在派出所的交通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警务室及其专职交通巡逻警察列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序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交通警务室及其交通巡逻警察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集镇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
  (四)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五)先期处置辖区农村交通事故,并依照规定处理财产损失不大、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
  (六)协调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第三章 执勤执法

  第四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驻乡镇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监督辖区单位落实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措施,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会同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顿道路交通的“乱点”、“堵点”和事故多发“黑点”。
  第五条 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制素质和交通知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掌握辖区主要道路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和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落实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措施,督促车主、驾驶人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报废、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证申领、审验手续。
  第七条 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勤务制度,开展巡逻执勤,组织整顿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道路和镇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八条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巡逻警察上路执勤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等装备。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九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三)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调查处理,并予以配合;
  (四)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先敬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规范使用执法用语;
  (五)到国、省道和县(市)城区道路维护交通秩序,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参与专项交通整顿的,必须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六)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民警,经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三)接到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对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大的交通事故,除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迅速调查处理;
  (五)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讲究工作方法,遵守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不必要的伤害。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三条 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交通管理业务,应当统一领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的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理执法的文书档案,扣留、收缴的车辆、证件、物品应当按规定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或者其指定的场所。
  第十五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建立宣传教育、安全监管、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执勤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车辆、驾驶人、道路、安全隐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工作等基本台帐。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堆物等妨碍通行或者道路、桥梁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并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实行警务公开,设置全省统一标识,公布联系电话,公示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定期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工作情况。

第四章 人员装备

  第十九条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巡逻警察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和交通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分为三类:
  一类为辖区机动车超过4000辆的乡镇,交通警务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交巡警,4名交通协管员,1辆巡逻汽车,2辆巡逻摩托车。
  二类为辖区机动车超过2000辆的乡镇,交通警务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交巡警,3名交通协管员,1辆巡逻汽车,1辆巡逻摩托车。
  三类为辖区机动车低于2000辆的乡镇,交通警务室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交巡警,2名交通协管员,2辆巡逻摩托车。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警务室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计算机、数码相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安装使用公安互联网和全省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巡逻警察按公路交巡警标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和执勤执法装备。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交通警务室工作实际,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由交巡警大队结合业务工作考核情况安排使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务室实行警长负责制,其交通管理业务工作由交巡警大队负责领导,公路交巡警中队负责具体指导,所驻派出所负责行政管理。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管理工作由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其他工作由所驻派出所负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务室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指导执勤执法工作,定期分析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合理安排农村道路巡逻勤务,针对农村道路突出交通问题,组织交通警务室民警集中开展整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农村道路是指县道和乡村道路。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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