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省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
(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监督和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后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的备选项目: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跨地区、跨流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按适当比例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
第九条 省发改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业务。财政预算内项目由省发改委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后评价委托合同;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后评价委托合同。
第十条 评价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开展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后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省发改委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的评价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后评价业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委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