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1:13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

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28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及时反映全省人口的数量、素质、构成、分布以及流动等方面情况,落实以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调查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性战略问题之一。我省人口数量多、密度大、流动频繁,建立符合江苏省情实际的人口抽样调查制度,是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及各市人口总量和结构、满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体系的客观需要,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实施,对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抽样调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人口抽样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人口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抽中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进行访问登记。调查标准时间为每年11月1日零时。按全省当年总人口6‰左右的比例抽取调查样本量,所取得的主要数据对各市有代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三、坚持依法开展人口抽样调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秩序是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接受统计调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调查者应积极参加调查登记,如实提供调查所需情况。调查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保护调查人员依法行事的权利,使他们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调查人员要自觉遵守《统计法》,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渎职行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领导干部都不得任意修改调查所得的数据。对在调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确保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质量。人口调查涉及面广、项目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借鉴历次人口调查的成功经验,认真研究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给调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带来的影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贯彻执行调查方案,紧紧围绕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和流动人口等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科学安排,周密部署,千方百计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信。要把质量控制贯穿于人口抽样调查的全过程,狠抓登记数据质量,从源头上做到数据不重不漏、准确无误。要健全质量保证机制,落实质量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调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抽样调查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人口抽样调查。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做好人口调查的基础性工作。调查所需调查指导员、调查员主要从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选调,也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要加强调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争取社会公众特别是被调查户的支持和配合。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将调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基层调查经费,确保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正常开展工作。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队伍,确保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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