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北挂钩共建 苏北开发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3:34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6年5月,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深入推进苏南苏北挂钩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开发区共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共建开发区擅自进行扩区或易位建设,违反了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用地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苏政发〔2006〕119号文件规定,共建开发区选址必须位于国家公告的苏北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区或易位建设。确因建设需要突破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的,须按规定程序先行办理扩区批准手续,扩区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努力提高共建开发区的土地投入产出效益。各共建开发区的投资强度,原则上应当参照相对应的苏南开发区的投资强度标准执行,坚决防止宽打宽用等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加强对共建开发区土地利用水平的评价考核,努力将共建开发区建设成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示范区。
  三、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要求,科学编制共建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提升共建开发区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层次,坚决杜绝高能耗、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共建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管理,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共建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出让制度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业用地价格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四、严格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共建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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