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3:34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制订的《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
  (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和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将采供血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审核,实行定额、定项补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努力提高血站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必须统一规划设置,统一监管。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从有利于血液资源合理配置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
  (三)保证献血者和受血者安全。严格血液采集、储存、使用过程管理,严防发生经采供血传播疾病的现象。
  二、工作内容
  (一)省辖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省会城市南京设立血液中心,其他省辖市设立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二)县(市)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撤销县(市)基层血站。为方便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立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在献血量和用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置分站。分站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商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站的采供血业务和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年临床用血量小于1.5吨的县(市)原则上不设置分站。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在没有设立分站的县(市)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采血点的人员及业务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统一管理。固定采血点可设置在县(市)人民医院,所需场地和业务用房由县(市)人民医院提供。固定(流动)采血点的设置,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为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县级医疗机构或适宜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储血点,储备临床用血。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所需业务用房由所在医疗机构按要求无偿提供,储血点不得采集血液。储血点的设立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辖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储血点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血站分站、固定采血点和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检测业务。具备条件的血站分站,经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同意并在其严格管理下开展血液分离业务。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区域设置检测实验室并开展血液集中化检测。
  (三)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四)临床输血科(血库)的设置。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设立血库,负责本院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配血以及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和急救用血的供给,确保医疗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五)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至3个,设置地点放在县或县级市,每个站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一般不少于30吨。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调整设置现有的单采血浆站,并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内采浆。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按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保证用血安全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工作的组织程度。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要科学制定方案,妥善做好职能划分、财产交接和人员安置等工作。各级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
  (二)提高采供血机构基础能力。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江苏省献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献血办公室,人员从当地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献血工作正常开展。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对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投入力度,提高辐射能力,保障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工作任务,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财政补助政策。
  (三)严格采供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利于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有利于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引导采供血机构重视内涵建设。加强血液检测质量监管,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业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确保临床用血及时供给。
  (四)妥善处理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撤销的县(市)血站要将已提取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垫付资金和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沉淀资金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献血办),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献血办)负责管理和返还;也可移交给所在省辖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由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管理和返还,切实保障广大无偿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