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3:33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一大批困难群众获得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仍有少数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存在专业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力,接待条件落后、不方便群众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两个《条例》,切实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确保诉讼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江苏、和谐江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网络,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核定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考等形式,将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保证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一支作风硬、能力强、业务精的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农村、社区、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建立工作站点,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在临街设置接待场所,完善服务功能,适应日常接待工作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有效、运作规范的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能,树立良好形象。
  三、加大力度,深入贯彻两个《条例》
  一要继续大力宣传两个《条例》。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关知识,使困难群众增强维权意识,了解维权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要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扩大事项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三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受援人的权利。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案件,要及时提供援助,保证有关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提供的辩护,维护司法人权。四要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遇到的涉法问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五要充分调动和使用法律援助资源。鼓励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鼓励、引导有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加大投入,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群众、办理案件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杜绝挤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利益,事关法治江苏、和谐江苏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法治江苏、平安江苏等创建活动进行考评。认真开展对贯彻两个《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公安、工商、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国土资源、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两个《条例》规定予以支持、配合。建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解决好农民工跨地区申请法律援助和异地办案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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