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5:45 字体:[ ]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改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状况,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110号文印发的《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制定《江苏省卫生厅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
  《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两规”),加快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提出的妇幼卫生发展目标,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保障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江苏省卫生厅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方案》。
  一、背景
  “十五”期间,我省卫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两纲”和省政府“两规”。省卫生厅先后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我省妇幼卫生事业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五年来,全省各地以技术准入和日常监管为手段,加强母婴保健技术、爱婴医院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以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与等级评审为抓手,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组织实施“十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妇幼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卫生领域主要指标中,除婚前医学检查率因国家政策原因尚未达标外,其余主要指标均已达标,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005年,全省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6.69‰和8.56‰,较2000年分别下降了40.27%和41.41%,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18.56/10万,较2000年下降了34.90%,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十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妇幼卫生投入严重不足,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流动妇女儿童日益增加,保健管理难度加大;城乡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发展不平衡,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削弱,出生缺陷发生率有升高趋势等等。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长,妇幼卫生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妇幼卫生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状况,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必须明确新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妇幼卫生工作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主要目标
  1. 健全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网络。
  2. 妇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3. 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4. 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保健。
  5.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6.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支持性指标
  1. 市、县(市)独立建制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100%,市辖区独立建制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到90%以上。
  2. 甲等妇幼保健院(所)比例达到80%以上,医疗保健机构95%以上的产科、新生儿科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3.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100%。
  4. 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95%以上。
  5. 城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
  6. 孕产妇产前筛查率和艾滋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
  7. 城市、农村妇女病普查率均稳定在80%以上,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8. 育龄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达到90%以上。
  9. 新生儿省定三种疾病筛查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以上;七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城市达7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10.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稳定在95%以上。
  11.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12. 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13.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
  14. 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
  四、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 认真组织全省卫生系统学习宣传省政府“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把“规划”实施与妇幼卫生重点工作相结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要求,把妇幼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幼卫生工作,形成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合力。
  (二)增加政府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1. 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省辖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有所增长。
  2. 合理安排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各地要按18岁以上妇女和7岁以下儿童年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将婚前医学检查、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妇女病查治等妇幼保健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级妇幼卫生事业费占当年卫生事业经费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
  3. 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投入。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整合妇幼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套,增强妇幼保健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4. 建立政府购买妇幼保健服务的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妇幼保健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三)加强网络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1. 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进行建设,健全和巩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分级设置妇幼保健机构。
  2. 深入开展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3. 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改善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产科门诊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条件。
  4. 探索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间建立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四)抓好人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 增加妇幼保健机构保健服务人员编制,使保健人员的配备与妇幼保健院(所)的功能任务相适应,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服务队伍建设。
  2. 依法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确保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依法执业。
  3. 严格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及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 合理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城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密切协作、合理分工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2. 加强妇女保健工作,城乡妇女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服务,规范孕产期、更年期和心理卫生等保健服务,提高产科、新生儿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以及艾滋病母婴传播,保障母婴健康。
  3. 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范儿童免疫接种,重点抓好儿童听力筛查和视力筛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4. 广泛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积极恢复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 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卫生保健、儿童计划免疫、残疾儿童康复诊疗等特殊群体妇幼保健工作。
  6. 推进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科学研究,重点围绕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的措施和方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的新技术以及妇女儿童心理疾病的防治方法等,努力提高妇幼保健科学技术水平。
  7. 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努力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六)依法强化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1. 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
  2. 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应的执业标准核发执业许可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
  3. 认真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标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B超和染色体筛查等技术服务的监管,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
  5. 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实施
  1. 组织实施省政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统筹力度,搞好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监督和指导作用。
  2. 省卫生厅成立实施“两规”领导小组,制定“两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基层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
  3.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按照省“两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评估和指导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厅上报实施情况。
  六、监测与评估
  1. 各地对本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测和中、终期评估。通过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保证“两规”的顺利实施。
  2. 建立“两规”卫生保健指标的年报和中、终期评估报告制度。通过监测能获取的数据指标,每年应有分析报告;不能获取数据的指标,应定期组织调查,摸清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干预。
  3.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两规”中卫生保健指标的监测评估工作,加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动态分析工作。
  4. 加强妇幼卫生年报、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以及出生性别统计等监测资料的质量控制,防止或减少漏报和错报,提高监测质量。
  5. 省卫生厅对“两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干预措施和指导意见。
  6. 加强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两规”实施监测评估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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