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测绘局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5:45 字体:[ ]

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测绘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招标方式发包:
  (一)投资超过50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超过5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三)建设工程中的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不得将测绘项目通过划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测绘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经费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四)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
  (三)突发事件急需测绘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招标实施前将招标文件提交项目施测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已列入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的招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十一条 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满足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测绘仪器设备等。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且非投标人专长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测绘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三天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得多于两名。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有监督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测绘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测绘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专家名单,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关资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开标前确定的评标依据、量化标准、原则、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五)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顺序,能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前三名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不设标底的,应当利用投标报价,通过预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现场确定底价进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按顺序确定多个标段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不签订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招标投标的信用建设。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省的测绘项目投标活动。
  因从事违法测绘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测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投标。
  第三十三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评标资格。
  对在评标中透露标底、与投标人串通、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评标规则的评标专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评标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将其除名。
  第三十四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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