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3:03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省电力公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江苏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四纵四横”500千伏主网架,实现220千伏电网合理分层分区运行,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省级电网。为此,“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新建、扩建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收费标准
  将变电站用地所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费用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电网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助)、开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对城市电网建设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市、县人民政府适当减免。为减少土地占用,输电线路走向应尽量沿河、沿路布局。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且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电网企业兴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
  三、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电网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电网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帮助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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