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3:07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30%执行。
  三、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国家土地估价规范规定进行年期修正,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标准》。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

等别

区 域 名 称

最低价标准

(元/m2)

四等

常州市(天宁区 新北区 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480

五等

徐州市(鼓楼区 云龙区)

  384

六等

南通市(崇川区 港闸区) 扬州市(维扬区 广陵区)

镇江市(京口区 润州区) 南京市栖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吴中区 相城区)

  336

七等

江阴市 昆山市 连云港市(海州区 新浦区) 启东市

泰州市(海陵区 高港区) 张家港市 南京市(六合区 浦口区 江宁区)

无锡市(锡山区 惠山区)

  288

八等

常熟市 淮安市(清河区 清浦区) 吴江市 宜兴市 常州市武进区

  252

九等

丹阳市 海门市 靖江市 溧阳市 如皋市 太仓市 泰兴市

通州市 盐城市亭湖区 扬中市 徐州市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204

十等

东台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金坛市 仪征市 徐州市(贾汪区 九里区)

镇江市丹徒区 淮安市楚州区 扬州市邗江区

  168

十一等

宝应县 大丰市 高淳县 高邮市 海安县 句容市 溧水县

邳州市 如东县 宿迁市宿城区 新沂市 兴化市

  144

十二等

东海县 赣榆县 洪泽县 建湖县 金湖县 沛县 射阳县

泗洪县 泗阳县 铜山县 盐城市盐都区 淮安市淮阴区

  120

十三等

滨海县 丰县 阜宁县 灌南县 灌云县 涟水县 沭阳县

宿迁市宿豫区 睢宁县 响水县 盱眙县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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