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09 字体:[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同时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损坏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赔(补)偿义务人能够自行恢复原状的,不得收取赔(补)偿费。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重新核定标准。以前实施航道赔(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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