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3 15:24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近期目标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后期扶持纳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尊重和维护移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4.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5.坚持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四)扶持范围。经国家核定的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水库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根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省对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五)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扶持资金。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确定,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备案。采取项目扶持的,要经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组多数群众同意,并合理确定扶持项目;采取资金直接发放到人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三峡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七)妥善解决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和安置区原住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同时,兼顾安置区原住村民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好因建库产生的其他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八)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对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合理规划,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九)明确扶持重点。做好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解决好当前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以及交通、饮水、教育、医疗等方面建设,努力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和人居环境。同时,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并加强移民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库区经济发展。
  (十)做好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各地要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基本单元,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规划。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前提和依据。遵循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结合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落实扶持资金
  (十一)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方式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移民工作机构按照核定的各地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十二)多方筹集扶持资金。除国家拨付的扶持资金外,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现有政府性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等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中结余资金,加大对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解决库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十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省政府已成立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后期扶持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移民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五)制订配套政策,抓好干部培训。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实地开展工作。要加强教育培训,使从事移民工作的同志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认真落实政策,确保后期扶持工作有序进行。移民人数及移民身份核定,必须严格按政策进行,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工作机构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照顾。广泛宣传移民群众脱贫致富的典型,提倡顾全大局、艰苦创业的精神,激发群众勤劳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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