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 “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5:29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水价改革工作,准确把握改革的时机和力度。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和推进水价改革。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考虑水价改革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
  (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十二月)


  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对合理配置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现提出我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二)原则:
  1.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
  2.水价改革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3.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水环境;
  4.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对供水单位成本进行合理补偿,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
  5.水价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6.综合考虑各地水资源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水价改革的思路
  (一)优化分类构成。将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居民生活及行政事业用水、非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等五个类别,优化为生产类、生活类和特种类三个大类。其中,生产类用水包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生活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用水;特种类用水包括洗浴、洗车、饮料等用水。对水价实施分类管理,并规范附加在水价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推进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在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对工业生产及其他用水,核定各类用户的合理定额,继续实行和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环卫、绿化、消防等市政设施用水全面实行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对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用水,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量水设施建设,逐步实行计量到支渠口。
  (三)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定期对供水及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了解成本变化情况,建立详细的成本资料库。分析供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据此,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鼓励使用再生水。确立合理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生产设施建设。鼓励污水零排放,经有权部门批准,对零排放企业和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规定,逐步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以工补农”政策,逐步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理顺农业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分步将农业水价由占现行综合供水成本的20%提高到50%左右。
  (二)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加大征收力度,加强使用管理,为南水北调工程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资金保障。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逐步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非必须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资源费高于自来水到户价格,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
  (三)城市供水价格。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合理盈利、新水质标准、水厂建设、管网建设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按新分类合理确定不同用水价格。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运营及污泥处置等进行测算,按照统一政策、分市核定的办法,拟定“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计划。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并体现按质收费。
  (五)再生水价格。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再生水生产和污水处理用电实行优惠,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还免征污水处理费。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各市政府要制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名录。
  四、加强配套改革
  (一)改革供水管理体制。要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机制创新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合理流向、就近供水的原则,加快推行区域联网供水。
  (二)加快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在水利工程供水环节,加大计量设施建设投入,改造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在城市供水环节,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减少水的漏损,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为全省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综合规划。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研究分析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
  (四)有序推进供排水设施建设。根据城市规划,科学预测供水需求,适度超前考虑供排水设施建设,合理确定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加快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步伐,将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大对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建设的投入,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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