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15 字体:[ ]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我省定于2007年4月20日至10月31日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清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此次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清理原则和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对负责实施的省政府规章严查细清,该废止的废止,该宣布失效的宣布失效,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做到没有疏漏。对清理出来需要修改的,除与上位法相一致外,要注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同时要体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开、权责一致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等。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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