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12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经费保障方面,不少地方政府投入责任不够落实、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迫切需要从完善机制入手认真加以解决。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有利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原则,从增强县级财政平衡能力出发,调整完善省对县、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从体制上与乡镇脱钩。通过省级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结合、县级财政依法统筹安排,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规范合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抓好免收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确保免收学杂费的政策落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保证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接受义务教育。对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地区由县级财政承担。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标准列入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住宿费由学校负责免除。
  三、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后,所需公用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省里制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并逐年提高,确保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从2007年起将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原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2007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30元、初中每生每年350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和免学杂费前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的原则,制定本地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省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补助比例安排对经济薄弱地区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
  四、健全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级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在同一县域范围内,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省标补贴,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落实教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切实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五、构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地要把校舍维修改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真正实现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县(市、区)可按照省定农村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学生人数、使用年限、维修改造价格等因素测算,根据新增危房当年消除的要求和校舍维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可通过教育费附加安排、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和专项资金安排等多种途径筹集。各县(市、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校舍维修“以奖代补”机制。
  六、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切实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学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共同组织实施,统一政策,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以学校为预算编制基本单位,将学校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七、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管理。各地要对改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改制的民办学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和“四独立”的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和收费管理规定,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应由学校负担的费用,各项合理开支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确保不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和“先收后退”现象。
  八、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家庭困难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列为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高度重视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参照本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