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 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5:21 字体:[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劳动保障部20号令、23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订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的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原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按20号令和23号令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为企业年金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企业年金基金(含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交给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

  (三)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得到同意批复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责成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划入有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若企业仍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停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1. 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2. 企业年金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 企业年金方案中是否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

  4. 企业年金方案中有无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条款;

  5. 企业年金方案内容的完整性。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有资格的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省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年金业务备案

  在我省经营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机构,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的规定,须到省劳动保障厅登记备案。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授权证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3. 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4. 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5. 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内容包括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是否按时缴纳情况)。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3.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情况登记表

  5.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劳动保障部20号、23号令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不得自行管理或投资运营。

  凡在我省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机构应按年度向省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

  未取得企业年金经办运营资格的机构一律不得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得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业务,原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的规定于2007年底前全部转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填写《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统计表》;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等做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