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5:15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好又快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细致做好实施工作。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工改范围。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暂不列入,待审查结案后再确定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 调整基本工资结构。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1)。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3),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2)。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 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5)。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 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自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公务员越级晋升职务,逐职计算是否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自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原任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原任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 试用期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额度确定。
  2. 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的主要内容。
  1. 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4)。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4)。
  2. 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 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6)。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 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6)。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 晋升岗位工资档次。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自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 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见附表7。
  (五)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国家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我省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我省岗位津贴规范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南京市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长、副市长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四)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五)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高定工资两个档次;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高定工资一个档次。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以及受到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及受到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七)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七、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八、经费来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九、组织领导
  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工资制度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贯彻实施。省属各部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江苏机关单位,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省属驻各地机关、单位,按照原工资管理体制贯彻实施。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由各部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工资关系,今后机关单位工资正常管理也按此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工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省辖市在贯彻实施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的实际实施情况,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