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9:24 字体:[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级分类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分类稽查是指在日常稽查工作中,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规模对被查对象进行合理分类,由不同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突出重点、高效稽查的原则,开展税务稽查活动的一种稽查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所实施的各类税收检查。
  第四条 分级稽查包括三个层级:
  一、省级稽查机构督办,省辖市级稽查机构查处,必要时,省级稽查机构可直接查处;
  二、省辖市级稽查机构直接组织力量查处或委派县(市、区)级稽查机构查处;
  三、县(市、区)级稽查机构查处。
  第五条 被检查对象分为三类:
  A类:省内各级重点税源户;
  具体标准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州工业园区年地税纳税额1000万以上的纳税人;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年地税纳税额600万以上的纳税人;盐城、淮安、徐州、连云港、宿迁年地税纳税额400万以上的纳税人。
  B类:省辖市内各级重点税源户;
  C类:县(市、区)内各级重点税源户。
  B、C类检查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自行制定,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六条 对纳入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纳税人,各级稽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调整分级分类稽查的标准和名单。
  第七条 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
  对A类被查对象的查处工作一般由第一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对B类被查对象的查处工作一般由第二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对C类被查对象的查处工作一般由第三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
  对年纳税额虽未达到分类标准,但确需由上一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纳税人,下一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案件和其它确需上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查处的案件,上级稽查机构如决定由其直接组织查处,在执法主体变更的情况下,应在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后依法进行;在执法主体不变和上级稽查机构决定列为督办案件的情况下,则由案件现承办机构依法完成查处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稽查机构纳入分级分类稽查的检查户数应与稽查机构人员力量相匹配,要确保在五年内将纳入分级分类稽查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检查一遍。
  第十条 分级分类稽查选案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纳税总额、纳税排名、分税种纳税情况、企业规模、所处行业、纳税负担率以及税务稽查频率等因素,并兼顾被查对象中市、县纳税人的比例。
  第十一条 对重点税源户的检查应突出重点,尤其要突出对其中存在较多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的检查。每年度检查的纳入分级分类稽查范围的纳税人上年入库税款总额占上年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
  第十二条 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对不同的被查对象可采取异地交叉稽查、省市联动稽查、市县联动稽查等组织方法。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稽查机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实现对分级分类稽查从计划制定、检查实施到成果实现的全过程监控,并及时通报分级分类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各级稽查机构应建立案件解剖制度,认真总结查处经验,研究发案规律,形成工作指南,并有意识地收集、制作和保存典型案例素材,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第十五条 省辖市局稽查局应于每年一月份上报上年度分级分类稽查开展情况和本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以及符合A类标准的纳税人名单,七月份上报上半年度分级分类稽查开展情况和下半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
  各级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汇总和上报分级分类稽查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分级分类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考核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
  分级分类稽查考核内容包括:分级分类稽查检查户数、分级分类稽查监控面、处罚率、入库率以及资料报送、档案管理等。
  分级分类稽查监控面=分级分类稽查对象上年入库税款总额/同期地方税收收入总额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级稽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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