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8:40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在本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20个、一等奖60个、二等奖120个。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国或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与本人有亲属、师生关系的人员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高等学校院、系)是教学成果奖申报人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公示。
  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
  第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一等奖和二等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奖金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付。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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