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2 19:01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在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更加注重事故的防范,把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上,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要尽快调查结案,并向社会公布。凡在本年度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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