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 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9:35 字体:[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审核)事项以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后续管理应从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通过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达到规范的目的。
  第四条 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实岗位责任制,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分  类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分备案类项目和申报核查类项目。
  第六条 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第七条 申报核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申报核查类项目包括取消审批(审核)项目和跨年度管理项目两类。
  第三章 项  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第九条 下列项目实行申报核查管理:
  1. 亏损弥补;
  2.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3. 坏账准备;
  4. “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5. 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6. 广告费税前扣除;
  7.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
  9. 股权投资损失;
  10. 境外所得税抵免;
  11.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
  第十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项目是指纳税人对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项目是指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亏损弥补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是指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 坏账准备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五条 “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根据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其支付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项目是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影响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 广告费税前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以及本年度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
  第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第十九条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项目是指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损失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股权投资损失以及本年度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股权投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境外所得税抵免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的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以及在本年度可抵扣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项目是指除另有规定外,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审批类减免税,在实行一次性审批后,以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四章 备案类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涉及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加速折旧或减免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用途、购入时间、新旧程度、自制情况以及加速折旧原因、拟采取的折旧方法等;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检报告书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报告书;
  4. 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5. 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注册地的证明;
  6. 企业关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高新区内、外经营独立核算情况的说明;
  7.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类项目资料时,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项目范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加速折旧备案申请后在15日内进行审核;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税务机关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不得加速折旧或享受减免税,纳税人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每年应对纳税人备案类管理项目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报核查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申报核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涉及申报核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 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2.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附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和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3. “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项目,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 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项目,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5.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递延项目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资料不齐全的,退给纳税人补正。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申报核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第三十七条 对申报核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范围。减免税期限超过1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每年应进行纳税评估或纳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自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经税务机关采取评估、检查或其他方式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属年度中间或汇算清缴期发现的,停止其减免税,补缴其当期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第四十条 基础台账是指本规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规定的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入册。
  第四十二条 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帐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中,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台账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第四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提供数据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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