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2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02-1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评选 推荐 先进工作者 工作 社会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而奋斗,省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推荐。

  三、推荐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2006年评选表彰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名。参照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办法,以2001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配比例为基础,并依据各市城乡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各市都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工程建设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省的个人均参加所在地评选。其中,在宁高等院校、省级机关、省国资委管理的在宁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中央在宁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由省委教育工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有关产业工会负责推荐。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后以各市和各有关部门名义推荐。推荐人选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组织工作。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市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开展。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各市推荐本系统先进人物,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评选标准和程序。认真执行推荐评选标准、程序、分配名额和规定比例,坚持好中选优,掌握政策,严格把关,不得自行开口子。要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真正把各行各业优秀代表评选出来。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各市要认真准备3-5名富有时代特色的劳模先进事迹材料,推荐给省筹委会办公室,在全省进行广泛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营造全社会宣传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2.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名单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9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