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20 15:18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号:默认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92日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11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是适应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和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我省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健全推广服务机制、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发展农业科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原《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进行了修订。原《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高质高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上位法相继出台修订,以及机构职能调整、农业机械化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实需求,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业机械推广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计划,确定农业机械推广项目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履行农业机械推广公益性职责,根据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制定推广方案,开展推广活动。同时,《办法》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突出我省特色,将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纳入推广体系,明确实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等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主体相结合的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服务,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加强指导。

(二)规范推广活动。《办法》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并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要求农业机械推广结合当地地理形态、作物种类以及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开展,通过基地示范、现场作业、田间演示、技术培训等方式,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宣传普及农业机械新装备新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了提升农业机械推广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明确相关部门要根据农业产业布局、作物种类和生产条件,推动农业机械与农艺技术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企业等研发高端智能、绿色环保、特色实用的农业机械;规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需求走访调研,掌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生产作业需求,以及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农业机械推广需求,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同时,要求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三)推动创新发展。《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首台(套)装备应用政策措施,将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农业机械创新产品推荐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通过保险、采购等措施推动相关装备推广应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农业机械中的应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算力、应用基础设施建设,为智能农业机械生产、使用、管理提供信息化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创新农业机械推广模式,提升农业机械推广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同时,要求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优机优补、有进有出目录管理,鼓励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强化保障监督。《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或者扶持,并规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明确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以及农业机械推广人员技术培训等要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农业机械推广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机械推广特色险种,明确省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农业机械推广相关金融支持政策信息。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调查方面的职责,建立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