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规〔2026〕1号
各设区市、县(市)林业、财政部门,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项目管理行为,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秩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业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江苏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林业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林业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林业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确保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林业部门职责:制定全省林业项目的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负责省直单位承担的林业项目的管理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职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市县林业部门职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施工作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后及时上报,承担项目自查验收等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参与拟申报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同级林业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林业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按要求申报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日常管理台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审计、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入库管理
第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当依据林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当地林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林业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条 市、县林业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根据资源自然禀赋、任务量、绩效因素等择优选择入库项目,入库项目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审批各地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三年内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应当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方案管理
第十三条 当年下达的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一年。各地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时序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省级资金当年执行率未达到80%的地区或类别,在下一年资金分配时将考虑适当扣减资金支持规模,或暂停项目申报等。
第十四条 林业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材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林业部门采取“一项一批复”的方式予以批准,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可实行备案管理。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后期管护方案,以及项目资金具体用途、管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本单位具备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如条件不具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政策合规性等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由多个项目实施单位在不同地点分别实施相同内容的林业项目的,可由负责林业工作的相关职能机构编制统一的项目实施方案,也可由实施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
(一)不涉及资金调整的,应当向本级林业部门申请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二)涉及资金调整的,调整比例超过10%的,应当向本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比例低于10%的和零星支出的变更,应当向本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涉及项目终止的,应当向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终止的,应组织清算并退回剩余财政资金;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终止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申请后,应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其中涉及项目终止实施或资金调整的,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五章 招标采购、合同及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用合规采购方式,限额以下项目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范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提供商品、服务的单位依法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工期、安全、资金支付等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项目,或批复文件中列有监理费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实施、进度和质量等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林业项目完成后,各级林业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业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情况。使用省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供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组成,验收组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内容有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在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和核实项目相关情况,对项目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在与项目实施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项目验收的林业部门盖章备案,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落实运行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整改到位后,再组织验收。
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退回。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组织清算并退回剩余财政资金;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全面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报备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实施中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资金安排、项目立项实施和政策调整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
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林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计〔2019〕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项目实施方案、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林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江苏省林业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2.江苏省林业项目验收表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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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26〕1号).pdf